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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2024-09-19来自:本站整理
部队经济适用房能过户吗

一、部队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对象:
(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或是退休干部;
(二)有配偶在当地是有城镇户口或者军人的,而本人是接近服役较高年限或者没有保障的公寓房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及一等士官;
(三)配偶是在当地有着城镇户口或是为军人的,而本人工龄已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
(四)自己是居住在公寓区的,且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二、部队经济适用房的买卖
若是购买了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只要付清了全部的购房款之后就可以拥有其全部的产权。而产权手续的办理需要按照建设部还有总后勤部的相关的规定,由其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去办理。
如果所购经济适用房想要上市交易也是可以的,是实行准人的制度,只要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是所含的土地收益以及要按照国家跟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来交纳有关税费之后,那么其余收入将归个人所有。并且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进行交易还有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就可以上市了。
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是怎样的?
一、对于复员转业人员、已故军人子女以及是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等的地方人员,如果在地方是的确无其他住房的,那么在部队房源充足且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规定来购买军队的住房的。
(一)如果是现住位于售房区的,经过批准可以购买是现住房的,而其售房的办法按照总后勤部的通知及军区的联勤部通知来执行的。若现的住房不在售房区的,那么经过经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来购买军队或是地方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但是必须退出现有的住房。
(二)购买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是要按照地方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三)对于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问题。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部分组成,是享受了国家跟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是由建设的单位按国家与军队的有关规定,向地方的人民政府申请划拨或者军队内部合理来解决的。
各级的人民政府要切实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力支持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对于申请了行政划拨土地的要给予一定支持。而对按照政策跟法律法规,应当减免的费税则应予减免。对于军队的分散单位、异地安置转业与离退休的军队人员需购买地方政府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积极支持并给予优先安排。

部队经济适用房一般不得外售,归于城市规划请求建造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本地单位、自己出售,并按有关规则处理土地转让手续。

部队建造的经济适用住宅,主要向契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挨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宅保证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部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遥远艰苦区域工作和无房或住宅未达标的部队人员。

在公寓区寓居、确无别的住宅的非编人员,经同意也可采购。征地建造的,为补偿经费不足,答应少量外售,但外售房子的总量不得超越总建筑面积的30%;

使用军用土地折款和同意外售的房子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抵扣部队购房人员的住宅补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扩展资料: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部队经济适用房能否交易要看部队的相关规定。如果说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有且只有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且部队没有明令禁止,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部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第十四条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
  第十七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
  第十九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
  第六章住房建设
  第二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
  第二十一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
  第七章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
  第二十六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
  第二十八条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
  第三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四条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八章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条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三十七条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十八条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
  第三十九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这要看您所在部队的相关规定。如果说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有且只有你和你家人的名字,且部队没有明令禁止,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但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流程比普通商品房更麻烦,涉及手续更多,建议您还是先到部队相关部门询问仔细后再做决定。

部队经济适用房能过户吗

部队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够过户的关键,其实还是要看部队的几点相关规定:

1. 如果部队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上有且只有自己和家人的名字,且部队没有明令禁止,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2. 部队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是有一定要求的,其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3. 如果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综上所述,部队经济适用房与普通的经济适用房差别并不大,同样是完全产权,同时也是可以进行过户的,如此这般,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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