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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下部队房的个人房间有上限吗

2024-09-19来自:本站整理
在部队有个人房间还能另外买房吗

1、部队是没有户口的,入伍后的户口只能注销或者留在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管理规定:应征入伍的,在入伍前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交回身份证。但如果没有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户口就还在原籍;如果转业后,可以迁移到就业当地。
  2、现役军人可以在驻扎地购买商品房,不受纳税政策和居住年限影响,但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
  3、军人购房的规定和群众不同,一般不受限购政策影响。如果你想购买商品房,凭有效证明参照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条件办理。一般的地方规定: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凭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机关出具的驻地证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不能购买两套以上)。

房子不能卖。你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
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军产房是国家军事机关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军事机关%2C该房屋一般不能成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且理论上存在被征用的可能,军人对军产房一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而不能上市交易。您的房子是部队分的,所以房产权在军事机关那里而并非个人财产。所以像类似于军产房、校产房这样,房屋产权一般是机关或单位所有,个人是不能交易上市的。资料来源:《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所谓房产,是指有墙面和立体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出处: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第九章第一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建设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制度改革,加快住建设的通知》精神和《进一步深化军队住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建设划拨土地、地方减免有关费用等政策,建成后主要给军队人员的住。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第二章 建设方式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地方经济适用住。第六条 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统一管理。第七条 师(含)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等,缺较多,且有经费和建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第八条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经济适用住,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第九条 购地方经济适用住,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补贴购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第三章 建设用地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区或者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预售款、申请住补贴和贷用住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十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计划管理第十六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第十七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二)屋总建筑,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三)屋、住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四)所在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价格;(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第十九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第六章 住建设第二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第二十一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第二十二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第二十三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其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补贴建筑标准设计。第二十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的户内,原则上实行粗。二次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第七章 住第二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属于城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的30%。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承建和。第二十六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经济适用住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的非在职人员。第二十七条 向军队单位、个人的住,一律实行综合。综合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利润。第二十八条 向地方单位、个人的屋,原则上实行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屋售价确定。给居住在区地方人员的住,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计价。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均按建筑计价,建筑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的住,计价包括:户内、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向地方单位、个人的屋,计价依据地方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改办公室会同住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所分得的住,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售收入抵扣购人员住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经济适用住,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顺序。购经济适用住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第三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第三十四条 购军队经济适用住的,付清购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单位集中到地方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需要上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第八章 住管理第三十五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实施管理。第三十六条 后的住,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产权人负责。住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第三十七条 修养护,由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分。第三十八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综合的2%,由个人交缴。第三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情况记入个人住档案。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管理暂行规定》和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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