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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上学是按户籍所在地还是按居住地分学校

2024-09-20来自:本站整理
小孩上学是按户籍所在地还是按居住地分学校

按照各地的政策,小孩上学可以按户籍所在地对口入学,也可以按居住地来分配入学。

学校在收到报名之后,招生顺序是:首先是优先安排户籍在学区内的学生入学,然后在招录居住地在学区内的学生入学。如果额满,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一、主要是看孩子的户口所在地决定的。 不少好的学校规定,只有在学区范围内户口满2-3年以上,才可以就读。部分城市还需,户口和居住地吻合,才能算地段生。
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些是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政策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

扩展资料:
地区政策
北京市就近入学政策。
“按照市教委多年来小学升初中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可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就近入学。”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说,“就近入学的就近指的是相对就近,不是指绝对地理位置的远近,不是指某个学生的家庭住址距离某一所中学最近就能就近入学,也不是指某一所小学距离某一所中学近就是就近入学。
按照规定,每个学校的招生范围肯定会公布,市教委要求区县教委文件中必须公布学校招生范围,但这个招生范围的确定是以小区或者街道整体划分,居住地与学校虽然仅一墙之隔,确实不一定能被划进家长想要选择的学校。”
另据记者了解,在“小升初”中,市教委只提供相关政策的大原则,区县教委则负责制定各区县“小升初”政策的细则,因此各区县的“小升初” 政策也有所不同。
任何一种招生政策都有自己的漏洞,包括“小升初”正在全面推广的“电子学籍”管理方式。记者了解到,为了遵循“小升初” 实行“免试就近”原则,不少想择校到东城、西城、海淀等基础教育较强区县的家长,
就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孩子的户口转入“择校”所在区县的“指定区域”,从而达到按照“就近入学”也能上个“好学校”的目的。为此,一些不堪生源太多压力的中学不惜违法出台“潜规则”,对“就近入学”招录的学生户口转入时间做出了限制。
体改校不得提前招生 就近入学比例将扩大
市教委对限制小升初实验班招生动了真格。记者昨天从市教委获悉,2014年初中入学外语、科技、课改等实验班将全部取消,暂时保留的体制改革校也不得提前开展小升初招生活动。
同时,2014年小升初将扩大“有计划的划片就近入学比例”。
市教委负责人介绍说,作为缓解择校热、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的重要措施,2015年市教委将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各种重点班、实验班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2014年将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校、以开展实验研究和办特色班为名举办实验班,并以此为名测试选拔学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就近入学

小学入学一般是是按户口登记,但是也可以还是按居住地登记。孩子上小学应该是按照住房或者租房所在地就近入学。比如说农民工的孩子随父或者母要在外地上学,其孩子的户口肯定不会在上学地,根据国家的规定允许就近上学,就是就近住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按照各地的政策,小孩上学可以按户籍所在地对口入学,也可以按居住地来分配入学。
学校在收到报名之后,招生顺序是:首先是优先安排户籍在学区内的学生入学,然后在招录居住地在学区内的学生入学。如果额满,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小孩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在居住地只能根据当地政策以政策借读生进行入读公立学校,而是否可以入读就需要根据当地教育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一般情况下还是建议到户籍地进行就读,就会相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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