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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2024-09-19来自:本站整理
全国流动人口管理新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1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检查、考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指导协调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信息;
(六)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其他事项。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2021杭州外地小孩办理居住证方法如下:1、受理。申领人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申请邮政快递寄送证件的填写《省内邮政快递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出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2、审核审批。符合申领条件,生成制证数据。不符合申领条件,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3、制证。省公安厅制作证件;4、发放。受理窗口领取或邮政快递寄送。通过“杭州市居住证服务平台”居住证预约受理模块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居住证申领相关证明材料后,根据个人安排预约办证时间。经公安机关初审通过后,流动人口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前往指定受理点办理居住证。办理时间居住证应及时签注,《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期满次日起《浙江省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办理地点:全市各户籍派出所居住证受理窗口。以上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须提交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及其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证明。办理材料及流程。法律依据《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一)合法稳定就业,即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二)合法稳定住所,即居住在自购房屋,或者连续租住、借住、寄住在合法居住房屋的;(三)连续就读,即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已连续就读的。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人员。第三条 流动人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义务。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审联办,推进居住证网上办理。
  城乡建设、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采集、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村)、企业事业单位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可以受公安机关委托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流动人口拟在本市市区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第十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流动人口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提供下列信息:
  (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联系方式;
  (二)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
  (三)就业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发放登记凭证。
  登记凭证应当载明被登记人信息、登记机关和登记时间等。第十四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市区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即在本市市区就业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即居住在自购房屋,或者连续租住、借住、寄住在合法居住房屋的;
  (三)连续就读,即在本市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已连续就读的。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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